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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業不僅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力軍,而且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關鍵參與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常態化、長效化的基本國策。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強調的,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
由于中小企業不僅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力軍,而且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關鍵參與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常態化、長效化的基本國策。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強調的,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
在數字經濟領域,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離不開全面互聯互通市場格局的形成。唯有推進全面互聯互通,建立與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數字市場格局,才能防范大型平臺企業的“野蠻生長”與“無序擴張”,確保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公平待遇與發展空間,最終塑造大中小企業多元共生與協同發展的正向市場生態。
一、互聯互通有助于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完善市場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然而,在數字經濟領域,一些大型平臺企業的封禁行為導致互聯網“公共領地”被異化為 “私家花園”,使數字市場整體呈現碎片化與封閉化局面,由此妨礙與阻滯了流量、商品、服務、技術、數據等要素在數字市場內部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
在“流量為王”的互聯網行業,一家掌握流量渠道的大型平臺企業能夠通過封禁競爭對手的方式,裹挾依附于其平臺的中小企業,使這些企業無法通過跨平臺經營方式拓展生存空間,最終使這些企業被內化為該平臺體系的構成部分。因此,全面互聯互通不僅能夠強化大型平臺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廣度、深度與強度,而且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自由與寬廣的多平臺發展空間,而在與大型平臺企業交易過程中,中小企業的多平臺歸屬性反過來又增強了它們對相關事項(例如,平臺收益分成、傭金抽取)的議價權,擴大了中小企業的市場影響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互聯互通會加劇大型平臺企業的壟斷,因而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這一觀點的持有者無疑曲解與誤解了監管機關對于推進互聯互通的具體要求。
事實上,工信部等監管機關所推進的互聯互通措施特指全面性與**性的互聯互通措施。如果僅是兩三家大型平臺企業之間相互開放平臺生態系統,但它們卻拒絕向其他競爭對手開放平臺生態系統,那么這類所謂的開放行為不僅不屬于監管機關所要求的互聯互通舉措,而且恰恰相反,這類加劇壟斷的行為構成“平臺封禁”違法行為的強化版與升級版,其將進一步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對于這種名為“互聯互通”實為“強化封禁”的違法行為,亟需從反壟斷監管與行業治理的二元視角予以嚴格處置與矯正。
為了構建互聯互通的市場開放生態,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監管機關應當注意識別與處理“變相封禁”與“隱性封禁”的違法行為。譬如,大型平臺企業可能在表面上采取解除惡意屏蔽網址鏈接的措施,但卻濫用規則、數據、算法手段,采取其他能夠達到同樣封禁效果的新型措施,以規避監管機關的互聯互通要求。又如,大型平臺企業亦會采取閃轉騰挪的手段規避監管,它們可能僅僅開放一部分場景區域,但卻沒有法定依據而拒絕在全場景區域進行互聯互通,或者只針對部分關聯企業開放生態系統,卻繼續封禁競爭對手。大型平臺企業還可能借由暫時進行互聯互通,而后繼續實施封禁的方式,以規避監管機關推進全面互聯互通的要求。
二、厘清大型平臺治理權限是維護中小企業權益的前提
以屏蔽鏈接為代表的平臺封禁行為,其本質是大型平臺企業濫用平臺治理權限,意圖獨占“流量池”變現暴利的行為。通過平臺封禁行為,一方面,大型平臺企業能夠將平臺與平臺內中小企業深度綁定,迫使平臺內中小企業被鎖定在大型平臺生態系統內;另一方面,大型平臺企業還能夠通過“掐尖式”封禁方式,拒絕與作為競爭對手的中小企業進行互聯互通,從而壓制這類中小企業的競爭空間。
進一步來說,大型平臺企業濫用平臺治理權限實施封禁行為,實質上是混淆了私權利主體與公權力主體之間的固有界限。從經濟法視角分析,大型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前者并沒有凌駕于后者之上的地位,它們相互之間應當平等以待,共同接受國家公權力主體的管理。而大型平臺企業實施惡意封禁行為,事實上是僭越了國家公權力主體的法定管理資格,以“縱向管治”的方式非法干預與其地位平等的中小企業的經營自由、選擇自由,這在**程度上漠視與稀釋了國家公權力機關的管理權限。
從公平與公正角度分析,全面互聯互通也絕非大型平臺企業對中小企業的單向施舍,而是屬于中小企業合理分配平臺資源的正當訴求。舉例來說,在社交媒體、搜索引擎、在線翻譯、電子郵件等領域,由于大型平臺垂直嵌合在平臺內經營的眾多中小企業的網絡產品、服務,并管理、搜索、翻譯、發送海量的第三方數據,因而其成為集聚大量公共流量資源、數據資源的“公共領地”。鑒于這一情況,除大型平臺的運營企業以外,作為大型平臺“共同建設者”的中小企業也應當有權合理共享、分配、移轉黏附于大型平臺的公共流量資源、數據資源。
隨著人類文明進程的持續演進,“公力救濟”早已取代“私力救濟”成為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糾紛的法定方式。有一種偏頗的觀點認為,互聯互通會導致違法外鏈傳播風險,因此封禁屬于大型平臺企業的私力救濟行為。這種觀點不僅有因噎廢食之嫌,而且**忽視了各家大型平臺企業已經擁有的先進的治理違法外鏈機制。退一步來說,縱使一家大型平臺企業確實認為其他企業的外鏈內容會損害其平臺的內容生態或正常運營,該大型平臺企業也應尋求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襄助,借助執法監管、司法訴訟等公力救濟方式合理維權,而不應擅自使用封禁這種具有“冷暴力”屬性的私力救濟手段,以致侵犯平臺內中小企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自由選擇權。一言以蔽之,大型平臺企業**應陷入“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方式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悖論。
三、互聯互通為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賦能”與“增效”
大型平臺包括社交媒體型、搜索型、交易型、經紀型等基本類型。其中,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的開放共享是實現全面互聯互通的關鍵環節。其原因在于,在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用戶進行鏈接交流的基本權利不容侵犯,它屬于受到《憲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的通信自由權。而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的封禁行為不僅阻斷用戶之間進行雙向鏈接交流,而且禁止用戶在不同群組內進行鏈接交流,因而這種封禁行為在多場景區域嚴重侵蝕用戶的通信自由基本權利。
從宏觀的國民經濟發展角度來說,大型平臺企業實施拒絕互聯互通的惡意封禁行為,將使數字經濟蛻變為窒息創新的純粹的“流量經濟”與“規模經濟”,以致嚴重損害我國數字經濟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言之,大型平臺企業通過封禁行為,將中小企業商家、消費者鎖定在自身平臺之內,使中小企業商家、消費者成為平臺控制的奴隸。在此情形下,各家大型平臺企業僅僅通過獨占所屬平臺“流量池”的方式,就可以“躺平”方式獲取流量變現帶來的暴利,而無須追求技術創新,也無須致力于提升平臺產品、服務的質量。
因此,唯有實現全面互聯互通,才可強力推動大型平臺企業致力于科技創新與產品、服務升級,進而營造大中小企業共同創新的協同發展格局。
就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而言,全面互聯互通能夠產生“賦能”與“增效”的雙重效應。從“賦能”維度來說,中小企業可以借助互聯互通的力量加持,優化組合多個大型平臺的流量、數據、技術、生態系統等資源為己所用,加快實現自身的技術突破與迭代發展。從“增效”維度來說,實現全面互聯互通也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群體本身的優勝劣汰,增強中小企業整體的經濟效益。在實施平臺封禁的情形下,大型平臺企業可以在設立“壟斷護城河”的平臺體系內,肆意扶持旗下所屬中小企業,準許旗下所屬中小企業在平臺內銷售產品、服務,而不準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中小企業接入平臺銷售產品、服務,這就造成中小企業群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有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局面。而全面互聯互通則可以在中小企業群體中產生鼓勵先進、淘汰落后的正向發展效果。
綜上所述,在新時代背景下,全面互聯互通是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協同發展的必由之路。唯有推進全面互聯互通,才能為中小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確保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并為中小企業整體的健康發展“賦能”與“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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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業不僅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力軍,而且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關鍵參與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常態化、長效化的基本國策。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強調的,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
由于中小企業不僅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主力軍,而且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關鍵參與力量,因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常態化、長效化的基本國策。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一文中所強調的,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
在數字經濟領域,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企業發展生態”離不開全面互聯互通市場格局的形成。唯有推進全面互聯互通,建立與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數字市場格局,才能防范大型平臺企業的“野蠻生長”與“無序擴張”,確保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公平待遇與發展空間,最終塑造大中小企業多元共生與協同發展的正向市場生態。
一、互聯互通有助于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完善市場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然而,在數字經濟領域,一些大型平臺企業的封禁行為導致互聯網“公共領地”被異化為 “私家花園”,使數字市場整體呈現碎片化與封閉化局面,由此妨礙與阻滯了流量、商品、服務、技術、數據等要素在數字市場內部的自由流動與優化組合。
在“流量為王”的互聯網行業,一家掌握流量渠道的大型平臺企業能夠通過封禁競爭對手的方式,裹挾依附于其平臺的中小企業,使這些企業無法通過跨平臺經營方式拓展生存空間,最終使這些企業被內化為該平臺體系的構成部分。因此,全面互聯互通不僅能夠強化大型平臺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廣度、深度與強度,而且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自由與寬廣的多平臺發展空間,而在與大型平臺企業交易過程中,中小企業的多平臺歸屬性反過來又增強了它們對相關事項(例如,平臺收益分成、傭金抽取)的議價權,擴大了中小企業的市場影響力。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互聯互通會加劇大型平臺企業的壟斷,因而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這一觀點的持有者無疑曲解與誤解了監管機關對于推進互聯互通的具體要求。
事實上,工信部等監管機關所推進的互聯互通措施特指全面性與**性的互聯互通措施。如果僅是兩三家大型平臺企業之間相互開放平臺生態系統,但它們卻拒絕向其他競爭對手開放平臺生態系統,那么這類所謂的開放行為不僅不屬于監管機關所要求的互聯互通舉措,而且恰恰相反,這類加劇壟斷的行為構成“平臺封禁”違法行為的強化版與升級版,其將進一步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對于這種名為“互聯互通”實為“強化封禁”的違法行為,亟需從反壟斷監管與行業治理的二元視角予以嚴格處置與矯正。
為了構建互聯互通的市場開放生態,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監管機關應當注意識別與處理“變相封禁”與“隱性封禁”的違法行為。譬如,大型平臺企業可能在表面上采取解除惡意屏蔽網址鏈接的措施,但卻濫用規則、數據、算法手段,采取其他能夠達到同樣封禁效果的新型措施,以規避監管機關的互聯互通要求。又如,大型平臺企業亦會采取閃轉騰挪的手段規避監管,它們可能僅僅開放一部分場景區域,但卻沒有法定依據而拒絕在全場景區域進行互聯互通,或者只針對部分關聯企業開放生態系統,卻繼續封禁競爭對手。大型平臺企業還可能借由暫時進行互聯互通,而后繼續實施封禁的方式,以規避監管機關推進全面互聯互通的要求。
二、厘清大型平臺治理權限是維護中小企業權益的前提
以屏蔽鏈接為代表的平臺封禁行為,其本質是大型平臺企業濫用平臺治理權限,意圖獨占“流量池”變現暴利的行為。通過平臺封禁行為,一方面,大型平臺企業能夠將平臺與平臺內中小企業深度綁定,迫使平臺內中小企業被鎖定在大型平臺生態系統內;另一方面,大型平臺企業還能夠通過“掐尖式”封禁方式,拒絕與作為競爭對手的中小企業進行互聯互通,從而壓制這類中小企業的競爭空間。
進一步來說,大型平臺企業濫用平臺治理權限實施封禁行為,實質上是混淆了私權利主體與公權力主體之間的固有界限。從經濟法視角分析,大型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前者并沒有凌駕于后者之上的地位,它們相互之間應當平等以待,共同接受國家公權力主體的管理。而大型平臺企業實施惡意封禁行為,事實上是僭越了國家公權力主體的法定管理資格,以“縱向管治”的方式非法干預與其地位平等的中小企業的經營自由、選擇自由,這在**程度上漠視與稀釋了國家公權力機關的管理權限。
從公平與公正角度分析,全面互聯互通也絕非大型平臺企業對中小企業的單向施舍,而是屬于中小企業合理分配平臺資源的正當訴求。舉例來說,在社交媒體、搜索引擎、在線翻譯、電子郵件等領域,由于大型平臺垂直嵌合在平臺內經營的眾多中小企業的網絡產品、服務,并管理、搜索、翻譯、發送海量的第三方數據,因而其成為集聚大量公共流量資源、數據資源的“公共領地”。鑒于這一情況,除大型平臺的運營企業以外,作為大型平臺“共同建設者”的中小企業也應當有權合理共享、分配、移轉黏附于大型平臺的公共流量資源、數據資源。
隨著人類文明進程的持續演進,“公力救濟”早已取代“私力救濟”成為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糾紛的法定方式。有一種偏頗的觀點認為,互聯互通會導致違法外鏈傳播風險,因此封禁屬于大型平臺企業的私力救濟行為。這種觀點不僅有因噎廢食之嫌,而且**忽視了各家大型平臺企業已經擁有的先進的治理違法外鏈機制。退一步來說,縱使一家大型平臺企業確實認為其他企業的外鏈內容會損害其平臺的內容生態或正常運營,該大型平臺企業也應尋求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襄助,借助執法監管、司法訴訟等公力救濟方式合理維權,而不應擅自使用封禁這種具有“冷暴力”屬性的私力救濟手段,以致侵犯平臺內中小企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自由選擇權。一言以蔽之,大型平臺企業**應陷入“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方式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悖論。
三、互聯互通為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賦能”與“增效”
大型平臺包括社交媒體型、搜索型、交易型、經紀型等基本類型。其中,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的開放共享是實現全面互聯互通的關鍵環節。其原因在于,在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用戶進行鏈接交流的基本權利不容侵犯,它屬于受到《憲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的通信自由權。而大型社交媒體型平臺的封禁行為不僅阻斷用戶之間進行雙向鏈接交流,而且禁止用戶在不同群組內進行鏈接交流,因而這種封禁行為在多場景區域嚴重侵蝕用戶的通信自由基本權利。
從宏觀的國民經濟發展角度來說,大型平臺企業實施拒絕互聯互通的惡意封禁行為,將使數字經濟蛻變為窒息創新的純粹的“流量經濟”與“規模經濟”,以致嚴重損害我國數字經濟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言之,大型平臺企業通過封禁行為,將中小企業商家、消費者鎖定在自身平臺之內,使中小企業商家、消費者成為平臺控制的奴隸。在此情形下,各家大型平臺企業僅僅通過獨占所屬平臺“流量池”的方式,就可以“躺平”方式獲取流量變現帶來的暴利,而無須追求技術創新,也無須致力于提升平臺產品、服務的質量。
因此,唯有實現全面互聯互通,才可強力推動大型平臺企業致力于科技創新與產品、服務升級,進而營造大中小企業共同創新的協同發展格局。
就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而言,全面互聯互通能夠產生“賦能”與“增效”的雙重效應。從“賦能”維度來說,中小企業可以借助互聯互通的力量加持,優化組合多個大型平臺的流量、數據、技術、生態系統等資源為己所用,加快實現自身的技術突破與迭代發展。從“增效”維度來說,實現全面互聯互通也可以促進中小企業群體本身的優勝劣汰,增強中小企業整體的經濟效益。在實施平臺封禁的情形下,大型平臺企業可以在設立“壟斷護城河”的平臺體系內,肆意扶持旗下所屬中小企業,準許旗下所屬中小企業在平臺內銷售產品、服務,而不準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中小企業接入平臺銷售產品、服務,這就造成中小企業群體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有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局面。而全面互聯互通則可以在中小企業群體中產生鼓勵先進、淘汰落后的正向發展效果。
綜上所述,在新時代背景下,全面互聯互通是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協同發展的必由之路。唯有推進全面互聯互通,才能為中小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確保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并為中小企業整體的健康發展“賦能”與“增效”。
部分圖文轉載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如內容中如涉及加盟,投資請注意風險,并謹慎決策